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簡上,6,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洪志恒
被 上訴人 許文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6月25日本院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字第27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間因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2年度新簡字第 81號判伊敗訴,伊對此提出上訴,現由臺南地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 48號繫屬中,尚未確定。

詎臺南地院司法事務官明知上情,竟意圖供被上訴人對伊為強制執行之用,於臺南地院 103年度司執字第956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憑證上「執行名義名稱」欄中,不實登載本件有「確定證明書」。

被上訴人因而持該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執字第3077號受理,並於民國 103年11月19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伊對第三人即金門縣選舉委員會之選舉保證金、選舉補貼款等債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

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 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補陳:原審未審究債權憑證核發有無違法不當、被上訴人據以執行有無侵害上訴人權利等節,即逕認上訴人未受損害,實屬枉法裁判等語。

並聲明:㈠廢棄原判決。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10萬 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亦有準用。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另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可言;

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48年台上字第68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本院查:㈠上訴理由指摘原審並未審究債權憑證核發有無違法不當乙節。

經本院複核,該指摘顯有誤會。

蓋原審已於其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三、㈠中記載臺南地院司法事務官所核發之債權憑證上關於「確定證明書正本」之文字記載有誤,有該判決可參。

上訴人此部分指摘,因與實情未符,礙難為採。

㈡次就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持該記載有誤之債權憑證聲請假執行,侵害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請求損害賠償以言。

經核,兩造間之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臺南地院以 102年度新簡字第81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有該判決1紙(原審卷第8頁)在卷可考。

堪認被上訴人本得持該判決聲請假執行。

是縱於被上訴人聲請假執行後,發生司法事務官誤繕債權憑證之情,然僅以被上訴人持法院公文書依法聲請執行乙節,即難率指被上訴人具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

又上訴人於本次金門縣縣長選舉得票數未達標準,其保證金不予發還,亦無從請求選舉補助款,對金門縣選舉委員會並不存在任何可供扣押之債權,原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事項,亦與本院 103年度司執字第3077號執行無著之執行結果相符。

既執行無著,又何來損害。

既無實際損害,自與侵權行為成立要件允有未合。

再者,本院執行處受理被上訴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係依法審認該聲請有無理由,並非被上訴人所提任何聲請一律照准甚明。

果爾,暫不論本件執行無著,並未發生損害,本即無由成立侵權行為乙情,縱本院執行處確依債權憑證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亦屬依臺南地院一審判決所為之假執行,而非終局執行(因被上訴人未提出確定證明書,自無法為終局執行)。

既屬依法所為之假執行,自無何「不法」侵害可言。

㈢綜上所述,本件既無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亦未發生實際損害,且被上訴人聲請本院執行處依法執行更非不法之侵害,上訴人自無從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為損害賠償。

從而,上訴人提起本訴及上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