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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學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2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40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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