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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陳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建洞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計算式:工程款10萬元+一年住宿利益 6萬元=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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