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補,4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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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徐浯生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珍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可分為請求返還土地及確認建物所有權兩部分。
就請求返還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價額為準,另就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部分,因經本院函查亦查無該建物課稅現值,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2萬2578元(計算式:243.3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萬6600元+165萬元=812萬2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萬14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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