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補,4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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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莊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道里等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
訴未繳裁判費且未特定全體被告之身分年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9萬7450元(計算式:887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700元×權利範圍 1/2=119萬7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二、請提出金門縣金寧鄉○○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前揭土地登記謄本中因分割繼承而分別取得該地應有部分41/200、59/200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歿,請一併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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