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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東門里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蔡祥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步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按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地上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 722號裁定可資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9萬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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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建 物 │占用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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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28 │34000元 │95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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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28 │34000元 │95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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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28 │34000元 │95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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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28 │34000元 │95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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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28 │34000元 │95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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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28 │34000元 │95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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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28 │34000元 │95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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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28 │34000元 │95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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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28 │34000元 │95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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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28 │34000元 │95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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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16 │34000元 │54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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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16 │34000元 │54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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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16 │34000元 │54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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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金門縣金城鎮○○路00號 │16 │34000元 │54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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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額合計:1169萬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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