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補,86,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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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民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祥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7萬4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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