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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林宗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文廣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以一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及已發生與未發生之不當得利,揆諸首揭要旨,其各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就分割共有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3567元【(233×10500+144200)×1/3= 863567,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另就不當得利部分,原告請求已發生之不當得利 7萬6000元、未發生之不當得利11萬2000元(依原告主張每月不當得利2000元,算至執行分割共有物時止共4年8個月,此由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點所訂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審及民事執行辦案期限加總計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萬1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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