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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莊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沛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就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金門縣金沙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金門縣金沙鎮○○段000 ○號建物之抵押權登記,惟就前開土地及建物均未表明欲塗銷之抵押權之順序、地政機關收文字號及擔保債權額等事項,致本件起訴之應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命被告為一定行為)不明確,起訴要件顯然欠缺,應予補正。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據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之事項不明確,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請原告補正前開所示事項後,確定本件請求塗銷前開土地及建物之抵押權內容,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如數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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