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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張伯昆
訴訟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
被 告 閎丞工程行即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且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鄭聖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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