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薛海南
訴訟代理人 廖建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查等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林有陣之全體繼承人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