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重訴,1,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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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董雯萍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陳天成
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雯萍、陳天成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之先位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含代付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設定之240萬元在內)後將金門縣金城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係基於契約為請求,應以契約價金為其標的,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00,000元;
備位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上廢棄部分,請求確認兩造於83年4月6日就金門縣金城鎮○○段000地號土地所簽立之買賣契約存在,其上訴利益亦為8,800,000元。
本件先、備位上訴利益相同,是核定本件上訴利益額為8,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昆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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