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重訴,12,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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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金門縣許氏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許秋霖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少華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許信侯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不可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

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1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許信候之繼承人,故原告應提出許信侯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以明繼承人正確性,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爰裁定原告應補正上開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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