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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彩鳳
許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慧成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萬671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108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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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段地號 │ 面積 │權利範圍│鑑定價格(即各不動│
│ │ │ (㎡) │ │產於被告許彩鳳賣予│
│ │ │ │ │被告許慧華時之市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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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金門縣金寧鄉○○村段000地號 │713 │全部 │855萬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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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金門縣金寧鄉○○段000地號 │643.87 │全部 │193萬16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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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金門縣金寧鄉○○段000地號 │561.83 │全部 │174萬16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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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金門縣金寧鄉○○段000地號 │564.63 │全部 │163萬74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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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386萬67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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