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重訴,8,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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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楊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木泉間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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