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4,除,5,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莊根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4個月,已於10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4年8月10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李正義│台灣土地銀行│104年3月10日│3萬元       │EQ0000000 │
│    │      │金城分行    │            │            │          │
├──┼───┼──────┼──────┼──────┼─────┤
│ 2  │李正義│台灣土地銀行│104年2月10日│3萬元       │EQ0000000 │
│    │      │金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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