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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莊根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4個月,已於10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4年8月10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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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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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正義│台灣土地銀行│104年3月10日│3萬元 │EQ0000000 │
│ │ │金城分行 │ │ │ │
├──┼───┼──────┼──────┼──────┼─────┤
│ 2 │李正義│台灣土地銀行│104年2月10日│3萬元 │EQ0000000 │
│ │ │金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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