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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柒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105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文志於87年8月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5年9月4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41,921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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