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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光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光秩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6萬元。
①其中34,378元,自10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8計算之利息。
②其中13,730元,自10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9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48,108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㈢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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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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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蔡光秩 │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58 │
│ │34,378元│ │月1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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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蔡光秩 │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69 │
│ │13,730元│ │月2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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