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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潤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所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2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
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支付命令事件,係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核發,惟債務人於105年2月3日即出境,且無再入境之紀錄,有本院查調之債務人的入出境資料可稽,又債務人之戶籍亦業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有關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規定,為遷出國外之記事登記,有本院查調最新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職是,本件支付命令於105年10月17日核發後,乃不能於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應為失效,從而,本院於106年1月11日所核發之之確定證明書,即為誤發,應予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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