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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陳文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 Y01026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6,67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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