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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楊智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楊智超於民國91年11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34,746元(含本金38,411元、利息96,335元)及其中38,411元自民國105年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釋明文件:申請書、電催資料、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智超 │民國105年09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8411 │ │月0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智超 │民國105年09 │清償日止 │違約金不予請求│
│ │38411 │ │月04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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