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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 理 人 林金良
債 務 人 涂龍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叁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㈠貳拾陸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10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壹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自105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1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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