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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晟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晟珂於民國104年1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1月02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累計501,918元正未給付,其中490,673元為本金;
9,961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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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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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晟珂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計│
│ │490673│ │0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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