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1210,2016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信辰
債 務 人 張寶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捌萬肆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105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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