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1325,2016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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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展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4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收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對人張展維於105年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4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計息(自應繳款日期起,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84計收),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惟自105年8月24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28,381元,及自105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84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收1,0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3期為限。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28,381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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