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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自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自強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之民國99年4月1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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