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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吳佳蓁
債 務 人 林庭如(原名林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庭如於民國103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得900,000元正,借期至123年10月0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03%機動計付;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又緣債務人林庭如於103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得1,100,000元正,借期至123年10月0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03 %機動計付;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詎債務人林庭如自105年02月07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1,891,142元正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等語。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庭如 │自民國105年3│自民國105年4│年息2.25%計算 │
│ │849286│ │月7日起 │月6日止 │遲延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4│自民國106年1│年息2.7%計算遲│
│ │ │ │月7日起 │月6日止 │延利息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25%計算 │
│ │ │ │月7日起 │ │遲延利息 │
├──┼───┼─────┼──────┼──────┼───────┤
│ 002│新臺幣│林庭如 │自民國105年2│自民國105年3│年息2.25%計算 │
│ │104185│ │月7日起 │月6日止 │遲延利息 │
│ │6元 │ ├──────┼──────┼───────┤
│ │ │ │自民國105年3│自民國105年1│年息2.7%計算遲│
│ │ │ │月7日起 │2月6日起 │延利息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25%計算 │
│ │ │ │2月7日起 │ │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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