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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務 人 曹丹寧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叁元,及其中叁拾壹萬零肆佰玖拾元自民國10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㈡叁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叁萬叁仟貳佰陸拾元自100年10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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