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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6號
債 權 人 林素珍
債 務 人 郭泰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文夏實業有限公司與郭泰慶應連帶給付16萬元及自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票款利息,固提出有支票影本為據,惟查文夏實業有限公司業遭命令解散,有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公示資料可稽,職此,文夏實業有限公司是否已清算完結而無法人格?或尚未清算完結而其清算中之法定代理人應為何人?則即有疑義而須由債權人補正文夏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格釋明文件,然本院於105年5月18日、6月8日二次函請債權人限期補正,債權人於5月23日、6月13日收受函文後,猶逾期迄未補正,故債權人對文夏實業有限公司之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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