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727,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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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廖君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6,39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釋明文件:設備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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