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745,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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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洪啓鴻(即洪啟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萬零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債權人於105年8月8日具狀更正聲請金額如第一項所示。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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