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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王銘益
債 務 人 許誠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伍萬肆仟伍佰零肆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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