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洪富庸(原名洪聖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壹拾陸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105年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富庸於民國91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5年06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27,146元整未按期給付(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