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755,2016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呂彩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10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壹佰陸拾玖元之違約金㈡貳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10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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