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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楊恭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捌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恭文於104年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111年1月2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4年7月26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固定計息及自10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3.88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5年4月26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838,39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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