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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建榮
債 務 人 王水珍
一、債務人王水珍、陳建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建榮於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王水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3萬2,24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陳建榮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萬1,67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王水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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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水珍、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1670 │建榮 │2月21日起 │ │六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水珍、陳│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670 │建榮 │3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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