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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周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94年1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周永明於92年8月7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93年1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49,902元﹝參證物二﹞,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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