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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勝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勝郎於民國92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1日止累計257,028元正未給付,其中101,732元為本金;
155,215元為利息;
8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勝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1日止累計535,180元正未給付,其中168,499元為消費款;
363,081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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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勝郎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01732│ │7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勝郎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8499│ │7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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