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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貳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叁拾肆萬肆仟伍佰元自民國10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潔於103年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6萬元,約定自103年2月27日起至110年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7月25日止累計352,036元未給付,其中344,500元為本金、6,252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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