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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黃文麟
債 務 人 吳松山(即吳良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在繼承被繼承人吳良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繼承人吳良金係於104年1月11日死亡,則依據98年6月10日修正之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債務人吳松山乃僅在繼承被繼承人吳良金之遺產範圍內,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而債權人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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