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蔣霖(原名蔣素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柒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陸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93年6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貳萬貳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93年6月7日起至94年2月10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1.1計算之手續費即合計壹仟捌佰玖拾元,另自94年2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