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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巧玉於93年10月1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信用卡、現金卡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63,838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5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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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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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巧玉 │自起息日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5452│ │06月12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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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鄭巧玉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6270 │ │6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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