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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紀景揚
債 務 人 洪桂美
債 務 人 陳乃妤
一、債務人洪桂美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3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洪桂美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乃妤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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