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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柔岑
陳丕陽
吳昕芮
一、債務人陳柔岑、陳丕陽及吳昕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陳柔岑前就讀僑泰高中時,邀債務人陳丕陽、吳昕芮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32,24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陳柔岑自應還款日105年5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6,798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丕陽、吳昕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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