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864,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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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勃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勃宇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7月10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64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098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5年度司促字第864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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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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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陳勃宇 46367│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9,992元│00000000000 │月11日起    │            │六八          │
├──┼────┼──────┼──────┼──────┼───────┤
│  2 │ 新臺幣 │陳勃宇 46367│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96,030元│00000000000 │月11日起    │            │九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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