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872,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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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瑀、楊少翔
債 務 人 許芳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柒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柒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債權人105年8月10日民事陳報狀,更改違約金請求如第一項所示。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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