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876,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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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琇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㈠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壹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自10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琇惠於92年11月27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96,778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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