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896,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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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慶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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