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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04號
債 權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債 務 人 黃建功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建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支付命令所載金額,核與債權人105年8月8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中記載之請求金額相符,並無顯然錯誤,參照前揭法條,債權人所為更正之聲請,難謂有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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