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5,司促,912,2016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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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蔡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司促字第912號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內容第一項第二、三行關於「及其中貳萬叁仟捌佰貳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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